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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执 法



湘潭市档案局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湘潭市档案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3《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8.1.1

行政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0.11.19

地方性

法规

3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8.11.28

部门规章

4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1992.3.30

5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2000.5.10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5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3涂改、伪造档案

4擅自将档案及其复印件出卖、转让、交换、赠送,或者私自携运出境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2)《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8项)

1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

2)《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机关、事业单位销毁档案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

2)《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条

3提前、延长档案移交期限的检查和同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4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查同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5对抢救、保护、捐赠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3)《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6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的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2)《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八条

7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8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构

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及《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省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本局业务指导科加挂法规宣传科牌子,负责全市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违反《档案法》案件,按下列分工查处:

1、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2、公民违反《档案法》案件,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3、各级档案馆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4、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档案法》案件,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湘潭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立案制度

为了更好地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能,规范档案执法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立案是档案行政执法的前提,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凡违反《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须立案查处。

三、凡立案查处的案件,必须填报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报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进行查处。凡未立案的案件不予查处。

四、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报表,由报案人到法规(业务科)部门填写。业务监督指导科核实后提出建设,送主管领导审批。

五、报案人可以是发案单位人员,也可以是档案执法联络员或业务指导时发现问题的人员。

六、如报案人采取用电话报案形式,业务监督指导科应及时前往案发现场核实,补填档案行政处罚立案呈报表。

                                湘潭市档案局
                                2000年2月



湘潭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为了公正,公平执法,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执法回避制度,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回避:

一、案件当事人与本人有亲属关系;

二、案件当事人与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案件涉及本人或近亲属的;

四、其他有必要回避的案件。

                                湘潭市档案局
                                2000年2月




湘潭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为了正确实施行政处罚,弄清案件事实真象,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听证制度:

一、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活动。

二、听证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

三、听证必须公开进行。

四、凡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或当事人要求听证和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案件,应进入听证程序听证。

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行政机关告知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且须在7日前通知当事人。

六、听证由行政机关中非直接与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主持。

七、参加听证人员包括当事人(行为人),调查取证人员,以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八、在听证中,当事人与调查取证人员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他人听证,在辩论结果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九、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1、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2、由调查取证人员宣读指控书或宣读拟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
3、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4、当事人答辩;
5、当事人和调查取证人员互相辩论;
6、辩论结束后,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十、听证应制作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十一、听证完毕后,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十二、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全部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认定、鉴定及辩论;未经听证记录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根据。

十三、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得公开进行听证。

                                 湘潭市档案局
                                 2000年2月




湘潭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复议制度


为了维护、监督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和档案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申请复议的范围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处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本级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主要是湘潭市所辖各县(市、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档案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本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凡已复议过或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本局不予受理。

四、申请复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复议申请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
2、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申请事项属于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复议的期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除外)。

六、受理的复议申请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自然情况;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包括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
4、复议机关的名称;
5、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七、复议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

八、在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的决定时,应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

九、复议时,应有两名以上复议承办人员,其中一名为主办。

十、复议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的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十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并提出答辩书,否则,视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依法撤销。

十二、审理方式,采取书面复议进行审理,如情况复杂时也可采取当面审理。

十三、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湘潭市档案局
                                 2000年2月




湘潭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为保证档案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的正确性,促进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预防和减少过错,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致使认定的主要事实失实,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而造成过错的行为,应追究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追究档案行政执法过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坚持逐级审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三、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的,应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四、审批人可以发现执法人员的错误而没有发现的,导致执法错误的,应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五、因领导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应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六、追究档案行政执法过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赔偿损失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执行。

                                湘潭市档案局
                                2000年2月


查处案件程序


1、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为:

——调查

——处理

——上报备案

2、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违反《档案法》案件,并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每次不得少于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查处工作的,应当回避。

3、调查违反《档案法》案件时,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应出示《执法监督检查员》证。其它调查人员应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4、依照本规定,对违反《档案法》案件调查清楚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格式二略——编者),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
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执退回;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十五日内既不退回处理结果回执,又不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查处机关有权询问情况和建议其上级机关督促执行。

6、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人员,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理决定的执行。

7、查处机关应将结案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有关材料按规定格式(格式三略——编者)填报,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主办:湘潭市档案局 联系电话:(0732)8222677 电子邮箱:xtda@mail.xiangtan.gov.cn
承办:湘潭市信息化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2)8262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