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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与征集


档案馆接收、征集档案有关法规名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三、《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四、《档案馆工作通则》(1983年4月2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自1983年4月26日起施行);

五、国家档案局等局、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档发字[1998]6号);

六、湖南省档案局、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档发[2000]11号)。


档案馆档案收集工作的原则和基本指导思想

在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该由本级档案馆收集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个历史时期、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各个层次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湘潭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档案收集工作的涵义和相关政策简释

档案收集是个总的概念,根据收集对象、时间、范围和政策,档案收集可分为平时收集、定期接收和广泛征集三项工作内容。

一、平时收集。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是开展机关档案室收集工作的一项措施,而加强平时收集工作,是保证归档制度落实和不断完善的有效办法。平时收集主要包括:零散文件的收集、“帐外”文件(即:未登记,保存在各科室和个人手中的文件)的收集、专门文件的收集。

二、定期接收。接收档案,除机关档案部门接收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移交的档案外,就是各级档案馆对机关档案室档案的接收。

三、广泛征集。广泛征集是指对于流散在社会上或个人手中的档案,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到档案馆来,就是通常说的历史档案的征集工作。
档案征集工作较接收、收集工作复杂。一是文件、材料流散范围广,搜寻难;二是要同各种各样的征集对象打交道,其中不仅仅有个方法问题,有时还涉及政策、法规。因此,档案征集工作方法要灵活多样。一般的做法是:向社会发出征集公告,号召公民向国家捐赠、交献历史档案或提供相关线索;对于向档案馆捐赠、交献历史档案原件的,档案馆应赠送复制件和纪念品,并予以必要的物质报酬和一定的荣誉,甚至有偿购买;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对其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其所有权不变。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期限、要求

一、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
1、本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
2、属于本馆应接收的撤销机关、团体和破产企业的档案;
3、属于本馆应接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各种档案。

二、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期限:
1、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五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2、列入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和县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3、列入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期限,由其主管部门确定。部门档案馆的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在部门档案馆保存满三十年后,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有关单位和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活动结束后六十日内,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要求和手续:
1、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规定整理好;
2、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和有关检索工具应随同档案一起接收;
3、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湘潭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或征集档案、资料的范围

根据《档案馆工作通则》要求,档案馆在搞好正常的接收档案进馆的同时,还要“注意接收和收集与本馆馆藏档案有关的各种资料”。“要加强对历史档案、资料的征集。”

一、接收与征集湘潭市建国前我党政、群团组织的革命历史档案。

二、接收与征集湘潭市建国前各个历史时期旧政权机关及其他机关、团体、党派、企事业单位和知名人士形成的档案。

三、接收或征集与档案密切相关或有重要研究参考价值的资料。
1、本市各机关及上级机关编印的政策、法令、文件汇编。
2、本市各机关编印的各种基础数字、统计资料。
3、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编印的大事记、组织沿革、产品介绍、科研成果汇编等各类专题资料。
4、本市各种版本的新旧史志、年鉴、谱牒,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有研究利用价值的传记、碑文、图表、报刊、契约、古建筑资料等各种历史资料。
5、“文化大革命”等非常时期,各种组织和个人在本市散发的传单、小报、照片等资料。
6、临时工作机构和大型展览等中心工作中保存的档案资料(如文稿、书信日记、照片、画片、回忆录、专著等)。
7、来湘潭活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友人、著名专家、学者等人的讲话、题词、录音、录像、照片、诗词、字画及其他材料。
8、本市重大建筑工程的基地原貌、奠基仪式和落成典礼的文字、声像材料;各个历史时期城市建设照片、摄像;重大发明创造、重大自然灾害的录像、照片及文字材料等。



国有破产、改制企业档案的接收

国有破产、改制企业档案处置按国家档案局等局、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档发字[1998]6号)和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其中涉及档案归属、流向和移交手续的主要条款有: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
(一)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
(二)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三)产品档案、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处理;
(四)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生产技术管理档案、经营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可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
(六)干部职工档案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或随人流动,亦可寄存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有企业依法实行破产的,其档案的处置原则上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暂无去处的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 “实施细则”第八条(三):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四):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实施细则”第九条:档案移交和寄存的目录,应一式四份,由交接方和企业档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分别保存在交接方和企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具有同等效力。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寄存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接收单位或企业清算经费中支付,破产企业由破产费中支付。需要向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的档案,必须按要求整理好后方可寄存,并按每卷15元(会计凭证每卷5元),一次性支付寄存的保管保护费。


 







主办:湘潭市档案局 联系电话:(0732)8222677 电子邮箱:xtda@mail.xiangtan.gov.cn
承办:湘潭市信息化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2)8262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