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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出(2004)7号文件《关于印发﹤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正式将国家档案馆建设列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中规定,凡申报“全国文明城市”的城市,其城市国家档案馆建设必须达到以下标准:1、市级档案馆为省一级以上馆;2、所属各区档案馆达到省二级馆标准;3、市、区档案馆为党委、政府指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场所。
该项措施的出台,对于加强城市国家档案馆建设,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目前,国家档案局正在按照该《通知》的要求,抓紧起草城市国家档案馆测评标准的相关文件。
(摘自2004年《中国档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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