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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档案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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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 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
赠送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许可对象: 拟申请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单位、个人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 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一) 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不属于国家所有;
(二) 买方、受转让方、受赠送方为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单位或个人:
(三)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系指:
l、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
2、民国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
4、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 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
5、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四) 应当保密的档案系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泄露会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影响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
经济利益,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使保护国家秘密措施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削弱国家的经济与科技实力,使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失去保障的档案。
(五)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书、申请表及档案清单。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卖、转让、赠送档案对方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自然人、个人姓名、所在地;
4、提供档案目录清单及档案复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科工作人员(电话:0732-822585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日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初审人员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档案数量较多,申请人不便于或不能够将其全部复印提供复印件的,应由初审人员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单位或个人所在现场初审;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并阐述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法规宣传科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事项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湘潭市档案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监督举报电话:0732-822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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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项目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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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审批对象: 拟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单位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
2、《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条
审批条件: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申请表及销毁档案清单。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单位法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3、销毁档案单位名称及所在地;
4、提供销毁档案目录清单。
审批费用:不收费
审批时间:16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科工作人员(电话:0732-822585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日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批条件和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初审人员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档案数量较多,应由初审人员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单位所在现场初审;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并阐述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予以审批意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批,将其申请材料退回法规宣传科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批事项承办人制作审批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湘潭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监督举报电话:0732-8222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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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销毁档案审核项目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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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机关、事业单位销毁档案审核
审批对象: 拟销毁档案的机关、事业单位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
2、《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条
审批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需销毁各门类档案。
2、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申请表及销毁档案清单。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单位法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3、销毁档案单位名称及所在地;
4、提供销毁档案目录清单。
审批费用:不收费
审批时限:16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科工作人员(电话:0732-822585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日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批条件和申请单位和法人代表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初审人员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档案数量较多,申请人不便于或不能够将其全部复印提供复印件的,应由初审人员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单位或个人所在现场初审;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宣传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并阐述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予以审批意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批,将其申请材料退回法规宣传科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批事项承办人制作审批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湘潭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监督举报电话:0732-822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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